
各有关单位:
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拟定的《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
河东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事编制,工资基金管理,
减少工资发放的中间环节,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逐步规范人员经费的分配。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事局、编办拟定的天津市行政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和离退休(职)
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工资统发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财政工资统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强化财政监督管理,通过对人员经费支出实施全程监控,科学核定人员经费预算,切
实加强预算约束,保证国库资金安全运作,实现依法理财,规范管理;改进国库资金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机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加大对
单位人员情况动态监管力度,保证编制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东区所属与区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实行全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逐步过渡由社会发放。
第五条 财政工资统发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六条 财政工资统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银行代发、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向组织、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报送人员及工资变动情况,以及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情况,同时负责向职工提供工资明细情况。
第八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预算单位的编制和在编人员情况。
第九条 组织部门负责审核预算单位的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的职务变化情况,工资结构标准。
第十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预算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及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核定财政供给范围,审核单位工资预算,向代理银行核拨经费并提供预算单位编报的工资发放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核拨的经费和提供的清单,按时、准确将实发工资额分别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集中转入预算单位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并向单位提供原始记账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十三条 职工凭银行发放的工资信用卡(以下简称工资卡)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发生人员工资变动等事项,要按照编制管理和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在变动当月15日以前汇总报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预算单位报来的人员及编制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送人事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国家及我市统一规定的工
资制度,审核单位人数、个人职务等级等基本情况及工资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组织部门对预算单位报来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晋升职务等工资变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组织部门审批的“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提供给人事部门与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据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在年初核定的工资预算指标内,按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发放汇总及明细清单,并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代扣缴
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类生成汇总及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同时在多家代理银行实施河东区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试点初期,区财政局与一家代理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全面推开之后,与多家代理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并选择服务优质的代理银行实施全区的工资统发工作。区财政局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下月的工资款拨付代理银行,同时提供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清单。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单位逐人设立职工个人账户,并分单位设立划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专用的单位账户。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后,于发放工资月份的4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按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额将工资分别发放到职工个人帐户,同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分单位划转单位帐户,并于月初6日内向单位出具原始记账凭证和职工工资条。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工资条,提供给职工个人,供职工查询工资明细构成。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财政工资统发后,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仍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到位。
第二十二条 每月月底之前,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及明细清单,办理预算拨款手续,同时核销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集中划入各单位的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和其他需要扣缴的资金,各单位应根据代理银行的划款通知书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其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金,
各单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及时、足额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按月记账,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决算报表的内容口径、报送途径不变。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终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账,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或减员未及时申报的,财政部门将按虚报增支额从单位公
用经费中抵扣,并以简报形式向全区通报。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法》,无论是预算拨款的职工工资款,还是单位用预算拨款之外的资金发放个人的各种款项,均须计入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依税法规定计
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编制、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财政统发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统发工资情况进行检查。财政统发工资实施
的全过程,接受审计部门和人事、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代理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同时,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合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对于代理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或服务质量明显低劣的,由代理银行承担相关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规定终止其工资发放业
务,另行选择其他代理银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中共河东区委组织部
河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东区财政局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