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促进高效运转,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拟制程序
(一)严格遵守“控制发文规格”规定,落实“精简文件”要求。能由部门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的,不再由区政府(含政府办)印发或转发。能以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
(二)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由主办或牵头单位负责起草代拟稿,以正式公文形式报区政府办按程序办理。
(三)主办或牵头单位起草的代拟稿如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并进行会签。未经会签的,区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四)主办或牵头单位报送纸质代拟稿,统一使用国标A4纸,电子版发至政府办指定电子邮箱zhk305@126.com,涉密内容使用加密U盘报送。
二、审签程序
(一)主办单位将文件代拟稿报秘书科,由秘书科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对能以部门行文的,退回主办单位自行处理;应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报分管副主任对拟发文件政策法规依据、行文内容、行文必要性进行审核。
(二)拟由区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报分管副区长审签,转综合科对发文内容进行核稿,经分管公文工作副主任复核、分管公开工作副主任提出公开意见后,报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呈主管区领导签发。
(三)拟由区政府办名义行文的文件,报分管主任审签,转综合科对发文内容进行核稿,经分管公文工作副主任复核、分管公开工作副主任提出公开意见后,报区政府办主任签发。须经区领导签发的,按规定呈主管区领导签发。
(四)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先经分管副主任和区法制办依次审核后,方可按上述审签程序办理。如有必要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为进一步精简文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区级议事协调机构成员需要调整的,原则上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负责发文。
三、印发程序
(一)文件签批完成后,转区政府机要室登记编号。
(二)综合科将电子版交文印室进行排版打印清样,校对无误签字后印制。
(三)文件印制完成后,由秘书科加盖公章。签发单、修改原始稿、清样文件稿及存档正式文件一并交机要室存档。电子文件按规定通过OA网发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