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根据市委统战部相关要求,结合《市民委关于印发调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兼职委员的通知》(津民委〔2016〕4号)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东区民族事务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丁 梅 副区长
副组长:侯 云 区民族宗教办公室
刘 恩 区政府办公室
成 员:王桂荣 区委统战部
王存召 区委宣传部
韩 显 区发展改革委
鲍 俭 区商务委
邵长森 区教育局
李 红 区科委
刘春生 公安河东分局
李冬春 区民政局
刘春兰 区司法局
张 岢 区财政局
孙 增 区人力社保局
李福强 规划河东分局
杜庆先 区房管局
王 冰 区建委
谢慧芬 区市容园林委
王志强 区文化旅游局
袁守骞 区卫生计生委
罗中棠 区市场监管局
陈治光 区体育局
王彦奎 区法制办
回文利 区合作交流办
刘清波 区信访办
邢承泉 天津站区办
周 颖 区民宗办
贾生强 区总工会
张 旭 团区委
阎晓娟 区妇联
邢 炜 中山门街道办事处
崔英慧 上杭路街道办事处
白晓昆 大王庄街道办事处
孙洪波 常州道街道办事处
杨桂梅 东新街道办事处
王增华 向阳楼街道办事处
王 宏 富民路街道办事处
罗思维 春华街道办事处
于治斌 鲁山道街道办事处
刘 睿 唐家口街道办事处
周树双 大直沽街道办事处
周永林 二号桥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宗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民宗办主任侯云担任。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持好、健全好民委委员制度。从各自职能出发,切实履行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把为民族工作办实事作为硬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加强贯彻落实。要积极发挥城市建设与管理在促进各族群众深入交流交往交融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在区委领导下,努力形成政府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通力协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中共河东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领导协调我区民族工作。
(二)中共河东区委宣传部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组织、指导、协调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三)河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将民族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协调民族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河东区商务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研究拟订、合理规划清真副食网点布局,积极促进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饮食、副食经营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发展,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和支持少数民族特色工业发展;协调落实有关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河东区教育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全区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全区中、小学校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六)河东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产业的科技发展,加强科技资源在民族科技工作中的整合和投入力度;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普工作等方面,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
(七)公安河东分局
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我区民族成分更改有关问题。
(八)河东区民政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管理等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九)河东区司法局
负责对民族团结进步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工作。
(十)河东区财政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给予支持。
(十一)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研究制定培养选拔评价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可有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协调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实施的民族团结表彰工作。
(十二)规划河东分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负责对少数民族活动场所规划的实施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推动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
(十四)河东区建设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房产建设工程安全施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在规划开发过程中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五)河东区市容和园林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组织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过程中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十六)河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有关法律法规、民族知识和民族工作的先进典型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处理广播影视作品、出版物中出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把民族政策、民族知识教育纳入全区旅游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七)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重大民族节日及活动期间,做好应急预案和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指导帮助街道、社区少数民族医疗卫生机构,并在人才、物资和技术上给予支持。
(十八)河东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十九)河东区体育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纳入全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指导和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普及工作;做好全国和本市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的参赛工作。
(二十)河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并监督检查,维护我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河东区政府信访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督促检查涉及少数民族的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完善民族工作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二十二)河东区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促进少数民族对外交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国外(境外)开展友好交往活动;积极为少数民族企业引进外资项目资金和人才,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二十三)天津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做好铁路客运地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河东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区委、区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组织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二十五)河东区总工会
维护少数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吸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与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少数民族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引导和教育少数民族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
(二十六)共青团河东区委员会
开展少数民族共青团员的思想教育;及时了解少数民族共青团员的思想动态,并负责向相关单位反馈。
(二十七)河东区妇女联合会
维护好广大少数民族儿童的根本利益;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政策、规定的拟订及修改,从源头上强化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关注并加强研究涉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街道办事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抓好示范社区的建设;整合社区资源,通过开设服务平台等形式,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努力营造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氛围。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2017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