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金融办拟定的河东区支持
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区金融办拟定的《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5月16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区金融办
为加快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发展,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及《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在我区注册的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
(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之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支持条件:企业完成改制时存续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时存续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四)对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重组方,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由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在给予挂牌补助时相应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
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部门在安排各类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向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申报各类专项基金、资金补贴等项目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各驻区商业银行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
四、完善中介服务机制
企业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或借壳重组建议书,自主选择聘用对象。中介服务机构应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企业准备上市和上市以后提供全程服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