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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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方案
索   引  号 :
11120102000144717R/2021-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发〔2009〕60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根据《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部分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河东政办发[2017]54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有   效  性 :
失效
废止或失效日期:
2017-10-12
河东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方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14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城市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施即时救助、“一站式”服务。

3、坚持综合施救的原则,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4、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动态调整机制。

5、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制度,探索实行谈判付费办法。

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本区城镇特困救助人员;

(三)市和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参保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2001〕80号、津政发〔2009〕21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二)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三)门诊医疗救助。凡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四)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1、3000元以下救助20%;

2、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

3、6001元至10000元部分救助40%;

4、10001元至20000部分救助45%;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五)在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城市“三无”人员医疗救助所需费用从临时救济资金中解决。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3.社会捐赠资金。区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提取1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免征各项税费。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区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结算,按季度划入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三)市民政局负责将提取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按季度上划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报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使用计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城镇特困救助的人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人员名单等数据信息,每年九月底前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提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年度复审中增减的救助对象信息,报市民政局汇总后,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部门,以便对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作相应调整。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受理并初审,并将初审材料于每季度末报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确认,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二)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由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在辖区内分别选择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三)减免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六、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河东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

组长由区长助理卢卫东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常文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李生、区财政局史洪振、区卫生局田学工、区残联王学新担任,成员由区民政局刘新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薛志和、区财政局王立、区卫生局、区残联何树明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二)医疗救助职责分工

1、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全区医疗救助领导工作。

2、区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3、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充分利用城乡医疗保险平台,协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

4、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监管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落实相关门诊和住院押金等减免优惠政策,并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的联网工作。

6、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

7、各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信息采集审核等工作。
    七、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落实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医疗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调解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做到齐抓共管,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三)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要做好医疗救助等基础性工作,掌握救助对象类别等基本情况,做好救助资金的预算。

八、《河东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本意见由河东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解释。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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