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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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02MB1715518C/2023-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河东政办规〔2022〕2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施 行 日 期 :
2022-12-31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1

(此件主动公开)


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人防办。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2 工作机构

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机构

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依托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协调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建立核与辐射事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事故工作;协助开展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辐射与辐射事故(四级)应对工作,发布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理相关准备;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前期调查核实及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核与辐射事故(三级)的应对工作;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应对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命令;承担区核与辐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核与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3)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4)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5)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调市水务局,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市水务局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6)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7)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转移安置情况汇总、上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联系市气象局,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8)区民政局:在核与辐射事故期间,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及政策开展救助工作。

9)区人防办:根据市人防办发布的警报信号,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0)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工作。

11)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12)区财政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所需各项经费,由区财政局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应急管理、抢险救灾等资金,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审核后,牵头部门提交资金申请,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时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3)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并实施污染地区食品限制计划,对食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实施监管,负责对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进行监测和污染食品的处理,实施发布食品监管信息;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17)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实施道路管制方案。

18)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救援工作。

2.6 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协助开展应急事故的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 加强与周边辖区的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和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一般预警级别的(四级)调整和解除,三级以上预警级别由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2.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各街道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

4.3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等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核与辐射事故时,区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市级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协助其开展应对工作。

4.3.2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人员防护

4.4.1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4.2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5 应急终止

4.5.1 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5.2 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5.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 调查评估

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委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 信息发布

5.3.1 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 通信保障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 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在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帮助下,开展本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 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交警河东支队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河东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照《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所需经费,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成员单位及各街道,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2 宣传教育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街道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应急培训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 应急演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各区级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街道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部署;负责区内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公安河东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消防救援支队、交警河东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河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开展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综合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处置工作;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有关市指挥部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区人民政府、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街道办、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有关区指挥部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园区、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 监测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警级别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

4.2 先期处置

4.2.1 区指挥部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2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信息后立即进行初步研判,必要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统筹协调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区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区指挥部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加入指挥部指导或参与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指挥部应组织或授权相关部门牵头,在专家建议下,根据现有处置能力,调动专业处置力量,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进行污染处置: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5 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指挥部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 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市人民政府或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遏制污染物扩散。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建立应急资源名录库。

6.3 通信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鼓励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

6.5 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合理利用专家资源库。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委宣传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3 预案管理

8.3.1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津市河东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函〔2018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和工作组职责


一、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专业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工作。

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相关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区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抢险救灾等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区管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对其他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负责联系市水务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联系市气象局,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负责联系市地震局,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地震事件开展预报、预警及震后信息报送、趋势判定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工作组、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专家及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专家建议,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3)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分析提供监测数据,提供事发地区相关地质水文等基础资料,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5)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6)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7)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托市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组织各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点,协调帮助指导应对工作。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图




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按照“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新征程”的目标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快建设“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灭火救援体系,切实提升灭火救援能力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目的

有效处置和应对本区火灾事故,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强化联动协作,持续优化完善灭火救援体系,确保决策科学、指挥高效、保障有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 设立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扑救任务。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

2.1.2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的有关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等具体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为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各街道办事处。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推动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演练;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组织警力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做好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置工作,严防借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交警河东支队: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顺畅。

区民政局:负责协同属地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对于因火灾伤亡的人员,及时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调集火场清理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负责对事发相关建筑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协助实施火灾事故现场中燃气突发事故处置,根据需要提供洒水车等大型供水车辆,协助火场供水和现场洗消,视情排除道路积水。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度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建议。

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火灾事故中供水、排水设施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城东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本单位资产范围内设备的供电、断电、抢修等作业措施;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本单位资产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相关资料,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灭火战斗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险的燃气泄漏隐患。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燃气供给资料,为燃气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各街道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制定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事发地街道、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力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5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5.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

2.5.2信息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网信办、公安河东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5.3警戒安全组

公安河东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交警河东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城东供电分公司、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事发地街道和相关区域电力、燃气供给企业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

2.5.4医疗救助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需要由区民政局及事发地街道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2.5.5专家咨询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消防、建筑、化工、急救、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燃气、水利、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2.5.6综合保障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天津津滨威立雅水业有限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及事发地街道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等保障。

3 预防和预警

3.1火警监测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图像监控、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火灾事故信息。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火灾警示

区指挥部主要领导带队,深入辖区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火灾隐患高危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节庆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开展联合检查。推动指导辖区内行业、系统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督导检查。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基层力量开展群防群治,全力消除火灾隐患。推动各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具有特色和影响力的社会宣传活动,坚持搞好“流动宣传”、“户外阵地宣传”等专项行动,丰富群众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火灾自救能力。区消防救援支队在重点防火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行业及时发布火灾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国内、外突发火灾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应急值守

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日常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重大敏感警情,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力量。

4.2 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情况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事故;

2)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火灾事故;

3)死亡人数可能超过3人的火灾事故;

4)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火灾事故等。

4.3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火灾态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派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调派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到场。及时将信息通报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和响应等级,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河东区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

5.1.1 一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10人以上被困、失联或50人以上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巨大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一级应急响应。

区主要领导和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2 二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二级应急响应。

区主要领导和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3 三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下重伤,发生在高层、地下,大跨度、化工、大型综合体等建筑设施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危险性较大或突变险情的火灾,或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应急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三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4 四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现场未发现人员被困、失联或受伤,过火面积较大、扑救时间较长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指令启动本区四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道和专家顾问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组织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协调组指挥、协调各方救援力量积极营救被困人员、控制火灾蔓延、扑灭火灾、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警戒安全组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综合保障组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调集灭火剂、装备、物资,做好现场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6)医疗救助组开展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7)信息舆情组及时、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5.2 处置措施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5.2.1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重点关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

5.2.2 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3 新闻与舆情应对

5.3.1 区委宣传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对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对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组织信息舆情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3.2 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的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信息舆情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以事件处置新闻中心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分管市领导同志、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4 应急结束

5.4.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4.2一级、二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结束;三级、四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结束应急响应。

5.4.3 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区人民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6.1.2 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6.2 火灾调查

6.2.1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或市消防救援总队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河东区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7.4 指挥与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应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7.5 医疗急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7.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需要,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

7.7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河东分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警河东支队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

7.8 应急供电保障

城东供电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部、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供电。

7.9 宣传培训

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落实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预案要求,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保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确保装备物资储备充足、完整好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应急响应不力而导致火灾事故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

8.2.2 区消防救援支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救援联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演练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详细行动方案、工作措施,统计具体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并将有关数据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8.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2.5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本区参与救助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区武装部分管相应工作的副部长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根据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可对区指挥部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适时调整。

必要时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及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外办)、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教育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司法局、区体育局、区人防办、区统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天津站区办、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见附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

2.4 专家组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指挥部依托市、区应急专家组建专家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收到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向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进行逐级转发告知。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级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街道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的要求,并通报各相关街道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本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街道办事处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街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要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受灾地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上报。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减灾办的救灾工作需要,随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6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5.2 一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

4)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本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主持或委托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地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检查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后,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转发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含食用油,下同)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交警河东支队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天津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

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武装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配合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产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力公司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及港澳台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审核,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部署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地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检查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后,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转发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和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交警河东支队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天津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

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产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力公司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及港澳台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审核,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 三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部署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后,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转发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和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交警河东支队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房建设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5 四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人(含)以上、4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含)以上、30间以下;

3)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受灾地区形势和工作进展,部署落实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街道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和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6)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区委网信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达到上级应急启动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将拨付或使用资金的相关文件抄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1.4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接受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工作。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遭受自然灾害后,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在积极筹措区级救助资金的同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应急局实施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工作。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我区项目审批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市住房建设委指导下,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2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住房建设委和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的核定工作,将核定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必要时,申请市级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6.3.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1.2 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7.2 物资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2.2 各有关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

7.2.3 各有关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3.2 积极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确保区、街道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4.2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体育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灾害紧急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4.3 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5 应急队伍保障

7.5.1 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要充分发挥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必要时,区指挥部专家组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覆盖全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科学组织、有效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鼓励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配合市级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并做好普查成果应用工作。

7.7.3 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辖区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供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等的业务培训。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发达省市和兄弟区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毗邻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区域之间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追认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救助款物,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征用补偿

应急救助工作中征用、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财产的,包括但不限于征用、使用其生产工具、经营场所、生活物资、车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并依法给予补偿。

8.4 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8.4.2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4.3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本区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4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5 视情况变化,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4.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1.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2.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监测和舆情监测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会同公安河东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委统战部: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台工作等。

4.区政府办(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及港澳工作等。

5.区武装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粮食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7.区商务局: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8.区城市管理委:提供必要的公园场地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做好受灾期间燃气和供热保障、市政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

9.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协调供排水单位保障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10.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组织国网城东供电分公司保障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协调基础通讯公司做好受灾期间通信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

11.区教育局:提供必要的学校场地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

12.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13.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

14.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等。

1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区人武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等;做好气象和洪涝灾害预警信息的转发工作。

16.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协助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17.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18.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同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19.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我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审批工作。

20.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测绘单位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2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22.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属地街道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23.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

24.区体育局:提供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25.区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26.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27.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28.天津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

29.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30.区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物资生产、调度工作等。

31.区红十字会: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32.区慈善协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33.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工作,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居民房屋抢修排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协助寻找死亡或失踪和失散人员;对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解决饮水困难,防止疫情、冷热病的传播和蔓延;指导各社区居委会落实本社区救助预案;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灾情的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和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


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论述,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注重发展与安全并举,为加快“四个之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正确、有效、快速处置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河东区城市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河东区行政区域内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区域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重点,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不断提高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科学处置、上下联动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发挥区指挥部综合优势和各部门(单位)专业优势,确保应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坚持快速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形成各部门、电力企业、应急专家、重要用户配合密切、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

1.6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1.6.1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红色预警)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50%以上;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60%以上;

3)市指挥部视停电事件危害程度、次生衍生灾害、社会影响及稳定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6.2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橙色预警)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30%以上、60%以下;

3)市指挥部视停电事件危害程度、次生衍生灾害、社会影响及稳定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6.3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黄色预警)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15%以上、30%以下;

3)市指挥部视停电事件危害程度、次生衍生灾害、社会影响及稳定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4)全区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60%以上;

5)全区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70%以上。

1.6.4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蓝色预警)

1)全市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5%以上、10%以下;

2)全市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10%以上、15%以下;

3)市指挥部视停电事件危害程度、次生衍生灾害、社会影响及稳定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4)全区减供电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电力负荷的40%以上、60%以下;

5)全区居民停电用户数达到供电总用户数50%以上、70%以下。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河东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有关副主任、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局长和国网天津城东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具体措施,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分管副局长、国网天津城东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修订、实施本预案,督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风险防控、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国资委、区楼宇办、区武装部、区红十字会、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国网天津城东公司和通讯运营商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修订、实施本预案;负责协调停电期间电力供应,督促电网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运行;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确保区指挥部与各工作组通信畅通。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灾情以及电力抢险抢修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负责舆论引导工作等。

3)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等。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区级成品储备粮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市、区两级下达的动员指令,负责区级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和供应等,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协调工作;转发市地震局震情发展趋势分析情况;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专家为事故应急提供决策意见及现场应急指导;参与停电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6)区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业综合体、品牌连锁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等部位的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7)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协调燃气、供热等单位开展停电事件的预防,保障居民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协调燃气、供热等单位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发生次生灾害群众安置区的生活废弃物处理;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公园等管理范围内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停电地区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等。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大面积停电事件涉及的特种设备事故防范和处理;负责本区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等。

9)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停电区域教育场所的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停电区域养老场所的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11)区财政局: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负责为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等。

12)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大面积停电引发的建筑施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指导协调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单位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等。

13)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等场所开展停电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等。

1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设备,做好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因停电引发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停电地区卫生防疫工作等。

15)区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停电区域体育场所的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大面积停电造成次生灾害地区的环境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组织对发生次生灾害地区的危废处理工作等。

17)区国资委: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18)区楼宇办:负责指导商务楼宇的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9)区武装部:协调驻区部队和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20)区红十字会: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受灾群众和伤病人员的紧急救助工作;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等。

21)公安河东分局:负责停电地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负责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本预案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等。

22)交警河东支队:负责维护停电地区交通秩序;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保证所需救助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应急装备和物资得到优先放行等。

23)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停电引发火灾的现场抢险;负责消防安全和防火宣传的指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配合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等。

24)国网天津城东公司:监测电网运行态势,对停电事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停电事件的预警和响应建议;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开展事故抢险,修复损坏电力设施,恢复供电;必要时,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援助等。

25)通讯运营商:负责为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确保区指挥部与各工作组通信畅通。

2.4各街道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本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指挥部的分部,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结合实际完善本街道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2.5 现场指挥机构

2.5.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或区指挥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立即成立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现场指挥部,设立电力恢复组、新闻宣传组、综合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或指定现场总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召集有关工作组,确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2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度。

2.5.3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大面积停电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应立即上报市级层面请求支援。

2.6 电网企业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企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动态管理机制。在区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2.7 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应制定本单位的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备案。结合自身重要等级,根据《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等相关规定自备应急电源;落实停电事件的预防和准备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执行需求侧负荷控制管理,落实大面积停电事件预防措施;负责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件抢险和应急处置,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在区指挥部指挥下,服从电网调度,确保电网安全。

2.8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依托本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和本区应急救援专家、专业人才信息库,组建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有关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参与预案修编、应急演练及调查评估等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监测

建立健全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监测机制。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国网天津城东公司监测电网运行态势,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并报告重大风险信息。

3.1.1电网运行风险监测。电网企业通过日常设备运行维护、巡视检查、隐患排查和在线监测等手段监测风险,及时发现排除电网运行隐患。发现重大隐患风险及时报告电力监管部门,并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3.1.2 外力破坏风险监测。电网企业加强电网运行环境外部隐患治理,通过技术、管理手段,做好重要电网设备设施外破和网络攻击风险监测。发电企业做好外力破坏和网络攻击风险监测。

3.2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依次代表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按照市级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3.3发布预警信息

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信息转发工作。必要时,可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进行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医院等特殊场所,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居委会要采取报警器、流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入户通知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做到信息发布“全覆盖”。

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启动本区大面积停电事件预警响应,各级指挥机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响应措施:

3.4.1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成员单位研判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做好随时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3.4.2电网企业调集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检查救援装备、物资,确保随时实施抢险救援行动;电网企业及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做好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准备工作。

3.4.3区委宣传部与区委网信办加强协调联动,共同监看、分析、研判,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公安河东分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4.5有关部门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大面积停电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4.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大面积停电事件危害的场所。

3.4.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保护措施。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3.5.1 区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发展趋势研判向市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或停电事件风险已基本解除时,本区按规定程序发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国网天津城东公司应在获知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将初始信息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获知事件发生后40分钟内,将续报信息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

4.1.2 事件报告内容包括:

事发时间、地点(区域)、停电范围、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减供负荷、基本经过以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

4.1.3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后报告区指挥部总指挥,并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1.4 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4.2 先期处置

国网天津城东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故障抢修和供电恢复;停电涉及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重要用户立即启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开展自救互救和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并将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响应分级

按照大面积停电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

4.3.1 一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应急响应。

4.3.2 二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涉及本区的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涉及本区,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的;市级层面决定涉及本区的二级应急响应的。

4.3.3 三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涉及本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市级层面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三级应急响应的。

4.3.4 四级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涉及本区的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市级层面决定启动涉及本区的四级应急响应的。

4.4指挥协调措施

4.4.1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做好相关保障并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4.4.2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2)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助下,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市工作组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接受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 响应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4.5.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网企业开展电力抢险救援,修复损坏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优先恢复重点地区、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

4.5.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4.5.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区住房建设委启用应急供水措施,协调供水单位,保障居民用水需求。区城市管理委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区商务局组织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交警河东支队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缓解交通堵塞,避免出现交通混乱。

4.5.4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河东分局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点单位、重点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巡逻防范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河东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灭火、解救受困人员等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5.5 加强信息发布

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配合市级层面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5.6 组织事态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和国网天津城东公司,组织专家组及时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6扩大响应

4.6.1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判响应等级时,现场指挥部响应升级建议,区委、区政府视情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6.2 当停电事件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应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增援,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4.7 新闻报道与发布

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配合市级层面开展。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8 响应终止

响应终止的条件是:造成停电的原因已基本消除;停电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停电的负荷已恢复90%;基本消除停电事件的危害及次生、衍生灾害。

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结束按照市级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执行,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响应的信息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停电涉及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生活秩序,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及时为投保人提供灾情鉴定等证明,协助做好组织保险理赔工作,尽快减轻或消除事件影响。

5.2 调查评估

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进行全面评估。事故调查评估工作包括:对现场事故调查、抢险救援等情况进行技术分析和事故原因判定,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预防措施及建议。

5.3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国网天津城东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6.1.1 电力企业建立电力专业抢修救援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综合、专项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大面积停电事件快速有效处置。

6.1.2 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应急基层基础能力建设。

6.1.3重要电力用户应加强用电管理,提高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

6.2 装备物资保障

6.2.1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区域的物资调剂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移动通讯装备和应急交通工具,保证应急指挥和现场抢险救援通道畅通。

6.2.2 国网天津城东公司配备应急指挥、发电、照明等车辆及应急抢险物资和装备,用于紧急供电和现场快速处置。

6.2.3 地铁、火车站、医院、金融机构、商场、学校、幼儿园等重要部位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场所以及停电后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企业等部位,应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紧急照明装置,确保在电力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3.1区指挥部办公室可充分利用区应急指挥中心(坐落于区应急管理局)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等功能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委网信办协调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区人防办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援。

6.3.2区城市管理委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装备、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运送。交警河东支队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为应急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6.4医疗救援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医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开展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等工作。

6.5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和审计局依法依规对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应急知识宣传,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全区应急能力水平。

7.2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对各级各类干部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广大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7.3应急演练

7.3.1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2年开展一次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7.3.2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电力系统:指由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和用户的电气装置连接而成的一个整体。

8.1.2 重要电力用户: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8.1.3 本预案所指减供负荷均为实际停电负荷,因设备自投等方式造成短时间停电后恢复负荷不在此内。

8.1.4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对本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工信局备案。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合实施本预案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名义印发,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3.3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产业发展促进局承担。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