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规〔2022〕2号)中的《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部分内容作出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2.5“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中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并实施污染地区食品限制计划,对食品流通和使用环节实施监实施发布食品监管信息;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修改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二、将“3.2.1预警级别”中的“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修改为“按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三、将“3.2.3预警级别调整”中的“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一般预警级别的(四级)调整和解除,三级以上预警级别由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批准解除”修改为“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规〔2022〕2号)一致。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规〔2022〕2号)中的《河东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本通知修改相应内容并重新公布。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