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河东区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河东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经调查,发现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的工作体系。
(3)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增强公众防范意识,防患于未然。
(4)坚持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5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天津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者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30人以上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5.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天津市2个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5.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区2个以上街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下的;
(3)市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1.5.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除特殊说明外,事故分级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
设立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研究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物资保障工作;动员有关队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处置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支撑文件;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评估;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联系专家组;负责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指导督促相关网站做好涉及食品安全的网络宣传报道,按照本区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重大问题、重大方案的研究。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粮食行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4)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区科技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检验鉴定和处理等工作。
(7)区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居民,给予急难型救助。
(8)区司法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负责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9)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所需区级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10)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13)区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14)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1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所需区级救灾物资的调拨。
(1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
(18)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配合本区有关部门处理机关单位内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评估与应急控制工作。
(19)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执法、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
(20)区人民法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审判;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受贿及渎职犯罪。
(21)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街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区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区应急处置工作组,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等若干专项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河东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认定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河东分局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等。
(5)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
(6)社会稳定组。由公安河东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7)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报道工作。
(8)保障组。主要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组成,负责事件中资金、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区相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开展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社会稳定、信息宣传等工作。
发生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区政府办公室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2.6专家组
由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危害等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区指挥部可视情况向市指挥部申请派驻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检验、认证、科研、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技术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组织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风险监测与评估
3.1风险监测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河东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3.2风险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区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3风险警示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5)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建设、商务等部门通报的信息;
(6)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7)国务院有关部委、天津市有关部门和其他区通报的涉及本区信息;
(8)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2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将信息向区卫生健康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相关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2)接到疑似事故信息后,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应当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必要时可视情组织专家论证。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规定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报告。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其他行政区域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委、区政府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按要求分别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委值班室报告。
4.1.3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事故认定结论。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区有关部门先期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疑似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同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事故社会危害。
5 应级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5.2响应启动和措施
5.2.1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指挥部同意启动四级响应,并组织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三级响应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启动三级响应,并将情况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1)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街道组建工作组,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指挥、协调、会商应急处置工作。
5.2.3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在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下,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5.2.4处置措施
(1)医学救援。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开展救治工作,根据事件性质和需求,调配医疗资源和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受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受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3)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按规定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应急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应当组织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件调查组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的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信息宣传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7)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负责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对外通报和援助。如事件波及到其他区,且需要向其他区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做好工作。
5.3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响应结束。
5.4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预计超出原应急响应级别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度相关应急处置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5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按照工作进展,信息宣传组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在市指挥部统一指导下,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动态更新。
5.6响应结束
5.6.1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可解除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隐患消除。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
5.6.2区指挥部负责结束四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负责结束三级应急响应。对超出本区应急响应能力的,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相关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应急处置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6.3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6 后期工作
6.1责任调查
发生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本区配合市级或国家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事故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市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6.3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 应急保障
7.1人员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应急救援队伍结构,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各有关单位应当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7.2物资经费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7.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救治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4技术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健全专家队伍,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预案管理
8.1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天津市河东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2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适时开展高级别、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
8.4宣传与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5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告诫、督促整改、提醒敦促等措施,推动各有关单位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原《河东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河东政办函〔2018〕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