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项目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下称“我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项目涉及的工程、服务及货物的招标采购工作,从源头推进项目廉政建设,维护招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推进我委招采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机关及下属基层单位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一)预算金额未达到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50万元的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
(二)有关法律、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购模式及流程
(一)询价采购
工作流程:采购人自行组建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结合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研,并编制询价邀请文件,报采购人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不少于3家满足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文件;由采购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成交供应商推荐意见,报采购人本级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采
工作流程:采购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开展招采工作,招标(采购)文件报采购人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招采公告,评标工作完成后,将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报采购人本级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
工作流程:对于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将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必要支撑材料报采购人本级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直接委托
工作流程:遇紧急情况(救灾、抢险等)须立即组织队伍施工或采购生产材料时,经基层单位本级领导班子决议并经分管委领导同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委机关遇紧急情况须经委领导班子决议确定施工单位施工)
第四条 采购模式的选择
(一)工程类项目采购
1.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可选择询价采购。
2.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60万元的工程须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采。
(二)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
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可选择询价采购。
2.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且不足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须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采。
(三)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项目执行单一来源采购流程。
(四)救灾、抢险等应急项目可执行直接委托流程。
第五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具备立项等相关建设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采购过程中涉及《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实施办法》的必须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取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资金规模,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质量好、取费标准合理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的选取应经采购人本级领导班子集体决议。
第八条 开标、评标有关规定
采购人对招标活动负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安排公开招采具体事宜。采购人在开标前及时告知工程建设管理科及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开标时间、地点,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对开标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采购项目评标公开透明。
第九条 备案管理规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前采购人需持《招标申请表》及附件到工程建设管理科备案,并开具备案回执。
2.采购人应在开标、评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持《招标申请表》备案回执、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招标登记备案表》到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并开具备案回执。
(二)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1.招标前采购人需持《招标申请表》及附件到工程建设管理科备案,并开具备案回执。
2.采购人应在开标、评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持《招标申请表》备案回执、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招标登记备案表》到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并开具备案回执。
(三)救灾、抢险等应急项目发生后5日内,采购人持《项目备案表》及《紧急情况说明》到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备案,并开具备案回执。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存档要求
(一)采购人应建立招标(采购)台账,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采工作的过程。
(二)采购人应留存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留存:电子光盘及纸版文件;非中标单位留存:电子光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到期自动废除,规定内涉及的相关条款,一年内如遇政策变化,以最新下达的政策文件为准。
附件:1.招标申请表
2.招标登记备案表
3.项目备案表
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