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1 | 出生登记 | 出生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公民出生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应同时到场签署民族成分确认书。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出生登记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落户地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地父母一方结婚证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登记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我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居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凭以下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办理人及死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4 | 服现役注销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被批准服现役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居民在入伍(学)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5 | 迁移登记 | 搬家迁移立户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立户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落户人为房主本人的免予提交);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需提交一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与他人共有房屋产权申请落户的,应按照“一房落一户”的原则,由全部共有产权人共同到场提交同意落户声明。其他产权人再次申请在该地址立户的,已落户产权人须迁出后方可办理。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市内夫妻投靠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夫妻一方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家庭户内,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户主身份证及同意落户声明。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子女与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的投靠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子女与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办理户口迁移投靠,落户地房主需为迁移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迁移人、房主(户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迁移人及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能够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证实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房主、户主因故无法到场办理的,应当由社区民警入户调查核实后凭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应材料办理;2、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投靠无抚养权一方,需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签署同意落户声明。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学校集体户毕业生在津落户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本市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户口已迁入学校集体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在津落户。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在津有个人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和落户地房主、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声明; 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向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单位集体户,提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在单位坐落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 在津租房居住超过6个月的,可以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派出所社区集体户,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 在津无工作、无住房、无租房但有在津落户意愿的,按海河英才计划统一办理落户。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本市集体户之间的户口迁移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一)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新单位集体户或相应人才集体户的,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单位(人才)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集体户。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人才机构)同意落户书面声明。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二)户口登记在本市单位或人才集体户的公民,在津租赁房屋超过6个月的,申请人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落社区集体户。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居民身份证》;房管部门出具的《租赁备案证明》;《承诺授权书》。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落户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三)本市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继续在本市跨院校进修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的,申请人可通过学校提交以下材料,向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录取通知书。 户口登记在本市家庭户和社区集体户的公民,不受理迁入集体户业务。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迁往外省市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因录取学生、毕业分配、工作调动、投靠亲属、退学休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市的,应当按不同情形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一)录取学生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 (二)毕业分配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 (三)工作调动或者投靠亲属等原因 (四)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休学、开除 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读学校相关证明材料。 迁出本市业务申请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18周岁以下姓名变更、更正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需经生父母协商一致同时到场,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变更姓名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结婚证》。因生父母离异,不能提供《结婚证》的,除上述其他材料外,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生父母《离婚证》或者离婚协议书,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或者已生效的判决书;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姓名,本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变更姓名申请;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特殊情形:涉及姓氏变更的,应在变更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供姓氏变更依据。 |
经派出所主管所长审核后办理 | 免费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公民性别变更更正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还应当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 免费 |
8 |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本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区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确认件》。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户籍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按照《中国居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2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本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区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民确定民族成份确认件》。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
9 |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登记 | 居住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拟在天津市居住7日以上 | 申请、受理 | 一、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以外,还需提供: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或《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二、承诺制所需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三)《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10 | 居住证申领 | 居住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一、 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以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法提供照片的群众,还需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还需提供: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3.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15天内领取 | 免费 | |
11 |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居住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补领新证。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合法居所证明(同申领居住证)。 |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15天内领取 | 10元工本费 |
12 |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居住地派出所 每天(9:00-17::00) | 证件有效期到期和居住信息变更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签注 | 1、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居住证。 3、合法居所证明(同申领居住证)。 |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 免费 |
1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每天(9:00-17::00) | 港澳台居民在天津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20个工作日内 | 免费 |
1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补领 | 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每天(9:00-17::00) |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证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换领、补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与首次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手续和流程相同。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20个工作日内 | 免费 | |
15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每天(9:00-17::00) | 凡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办证人带户口簿到人口服务大厅照相并制证,办证人需穿深色上衣。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办理身份证必须由监护人(父亲或母亲)携带本人身份证陪同制证。如果监护人与办证人不在同一户内,还需携带亲子关系证明 |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10个工作日后取证 | 免费 |
16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每天(9:00-17::00)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换证需办证人凭本人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人口服务大厅照相并换证;集体户口居民需凭加盖单位红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集体户口页原件到人口服务大厅办理;补领需办证人凭本人户口簿到人口服务大厅照相并制证。 |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10个工作日后取证 | 换领20元 补领40元 | |
17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每天(9:00-17::00) | 本区户籍居民身份证丢失、原身份证有效期满、首次申领身份证(跨区县和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不予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办证人受理照相后,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办理 | 当日 | 10元 | |
18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河东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每天(9:00-17::00) | 在天津生活的外地户籍人员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应携带《天津市居住证》、《天津市蓝印户口簿》、《学生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到身份证受理点办理;另外,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携带原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部2020年3月20日推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管理便民利企15项措施中第三条规定:对申请跨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经书面承诺,可免提交在当地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核准办证人员身份后,即予以办理) | 手续齐全,当场受理,户籍地审核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 | 换领20元 补领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