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文件依据:津人社规字【2020】1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 申请条件: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属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家庭成员指父母、未婚子女及离婚、丧偶子女(本人无未婚子女的)。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3)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4)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5)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6)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7)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8)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9)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10)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3. 申请材料: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4.办理流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
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刑满释放人员需核实有无农村承包土地情况),可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承诺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并将其列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失信名单”。
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6.办理地点:河东区东新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7.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告知
8.咨询电话:24725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