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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3年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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