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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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2-07-01 10:0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天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东区预算单位及下属基层单位开展内部定期审计的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部门和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大直沽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街道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街道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街道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街道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街道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及账户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街道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街道本级和所属二级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在区审计局的指导下,完成对街道本级及所属二级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内部审计自查工作,自查比例达到100%。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在区审计局的指导下,根据街道办事处工作重点,安排对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重点审计,每年重点审计比例不低于30%。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配合区审计局完成对街道本级及所属二级事业单位的抽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审计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为大直沽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各二级事业单位。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直沽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