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医疗保险待遇申报—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
二、申请条件
在劳服中心参保的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垫付医疗费时,可向相关部门申报。
3. 申请材料
a.《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审核支付单》(津社保医支字106号表)申请人自行填写/从医保经办部门取得/从劳服中心取得;
b.《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单位申报明细表》(津社保医支字105-1号表)申请人自行填写/从医保经办部门取得/从劳服中心取得;
c.医疗费票据原件
医疗费票据按照就医类别分为门诊、门特、住院、急诊留观(垫付)、急诊留观(联网)类型,申报时需按就医类别分别申报。
d.明细清单原件
提供的明细清单应与申报的医疗费票据相对应。
e.药品处方底联原件
提供的药品处方底联应与申报的明细清单相对应,无药品的无需提供。
f.住院病案首页原件
仅申报住院垫付费用时提供。
g.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
仅申报住院垫付费用时提供。
h.诊断证明、病历、死亡医学证明、检查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因审核需要确需核实信息的,必要时可请申报人提供,用以证明相关就诊流程,以辅助药费审核,保障参保人权益。
四、办理流程
a)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b) 网上申请: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劳服参保)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可以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会保险个人网上经办模块办理。网办地址:http://hrss.tj.gov.cn;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保二期系统”上受理该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办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办理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返还《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垫付医疗费单位申报明细表》留存联;
依法作出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8年修订第8条;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00号)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号)第2条、第3条、第4条;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切实做好减证便民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79号)第3条;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号)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70号)第3条。
七、办理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十号路25号
八、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九、咨询电话: 24131357-0
十、投诉电话: 241313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