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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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1-03-11 16:17

一、事项名称: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二、申请条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参保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垫付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

三、申请材料

a.《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3号表)申请人自行填写/从医保经办部门取得/从劳服中心取得;

b.《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申请人自行填写/从医保经办部门取得/从劳服中心取得;

c.收费票据原件:收费票据包含产前检查收费票据、垫付门诊票据及住院收费票据,申报时需分类申报;

d. 明细清单原件:提供的明细清单应与申报的收费票据相对应;

e.《诊断证明书》原件或病历原件;

f.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仅申报住院垫付费用时提供);

g.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异地突发急诊人员提供)。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五、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4号)第12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12条;

《市社保中心关于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经办意见》(津社保〔2017〕26号)第3、4条;

《市社保中心关于简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业务经办要件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18〕225号)第2条;

《市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18〕283号)第3条。

七、办理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十号路25号

八、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九、咨询电话: 24131357-0

十、投诉电话: 24131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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