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二、申请条件:
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在参保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垫付生育保险相关费用的
三、申请材料:
a.《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受理交接单》(津社保生支字3号表)申请人自行填写/从医保经办部门取得/从劳服中心取得;
b.《天津市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票据粘贴单》申请人自行填写/从医保经办部门取得/从劳服中心取得;
c.收费票据原件:收费票据包含产前检查收费票据、垫付门诊票据及住院收费票据,申报时需分类申报;
d. 明细清单原件:提供的明细清单应与申报的收费票据相对应;
e.《诊断证明书》原件或病历原件;
f.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复印件1份(仅申报住院垫付费用时提供);
g.异地急诊就医证明材料(异地突发急诊人员提供)。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五、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河东区海河东路棉三创意街区美岸广场2号楼富民路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夏令时为14:30)-18:00
八、咨询电话:84263259
九、投诉电话:84263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