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十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
(一)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家庭成员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有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且无未婚子女的,家庭成员指其父母。每个零就业家庭内,只限一人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三)长期失业者: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近一年内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公共就业服务,但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五)低保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六)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的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人员(具体重大疾病范围和标准见附件)。申请人已婚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未婚、离婚、丧偶的,其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及未婚子女。同一个被赡养人,只能有一名直系亲属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七)单亲家庭人员:处于未婚、离婚、丧偶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九)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后一直未就业的人员。
(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相关凭证。
(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相关凭证。
(三)低保家庭人员: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及近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记录。
(四)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五)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相关凭证;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应提《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所抚养子女的在学证明。
(六)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七)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复转军人相关凭证。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可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