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4年20项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
二 、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申领材料
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