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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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鲁山道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2-06-15 10:00

依据《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2]2号)

一、申请受理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启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程序,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 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