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
(二)信息核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四)认定。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需要提供材料:
申请人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
(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相关材料。
(三)低保家庭人员:提供《低保家庭确认通知书》。
(四)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五)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抚养子女的在学材料。
(六)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七)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退役军人相关材料。
(八)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