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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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经办规程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唐家口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3-08-14 10:00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税务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经办规程。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学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的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上述证件统称“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含未成年儿童及新生婴儿)。其中,本市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

(二)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在校学生、儿童(包括外省市、港、澳、台及外国籍学生儿童)。

第三条 参保人员分别按人员类别(五种)、人员身份(七大类十五小类)进行确认人员身份,具体情况是:

(一)人员类别分为“新生儿”、“居民(未成年)”、“居民(成年)”、“中小学生”、“大学生”五类。

1.新生儿:指出生一年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的新生婴儿,其中“一年内”按照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确定。依据《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核定;因出生不满1年无法办理有效居住证件的,可凭父母任何一方持有的本市有效居住证,及新生儿《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居住证回执》)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凭证》)参加居民医保。

2.居民(未成年):指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依据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核定。

3.居民(成年):指18周岁(含)以上,非在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件的城乡居民。依据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核定。

4.中小学生:包括高级中学以下学校(含托幼机构)、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在校学生。应由各级各类学校统一负责申报参保登记,依据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核定;其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外籍学生,可凭有效护照参加居民医保。

5.大学生:包括各类高等职业院校(含大专)、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由各级各类学校统一负责申报,依据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核定;其中,具有本市学籍的外籍学生,可凭有效护照参加居民医保。

(二)在上述五种人员类别的基础上,分别按照部分优抚对象(细分7类)、医疗救助对象(细分3类)、其他重度残疾人、孤儿、离休干部配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及一般人员区分七大类十五小类核定人员身份。

1.部分优抚对象。指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①本市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伤残人员)、②烈士遗属、③因公牺牲军人遗属、④病故军人遗属、⑤在乡老复员军人、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⑦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

2.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⑧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人员”)、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包括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以下简称“低收入人员”)。

3.⑪其他重度残疾人。指本市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待遇的其他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标准为Ⅰ至Ⅱ级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4.⑫孤儿。指本市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5.⑬离休干部配偶。指本市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

6.⑭助学贷款高校学生。指本市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

7.⑮一般人员。不属于以上类型的人员,按一般人员核定。

第四条 单位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注册管理的家庭虚拟户、各级学校、行政村及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等单位的登记和变更。

(一)家庭虚拟户登记:系统按照医保经办机构区划默认设定21个家庭虚拟户单位登记,不支持手工变更。缴费方式默认为虚拟户下参保人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学校登记:依据学校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创建职工单位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后,办理居民医保学校虚拟户登记,选择学校类型并录入专管员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签字盖章并高拍留存相关凭证材料。缴费方式默认为虚拟户自主向税务部门集中缴费或参保人自主申报缴费。

学校登记类型具体为:托幼机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含技工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高等职业院校(含大专)、普通高等院校。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类型登记下的学生对应人员类别为“大学生”,其他学校类型登记下的学生对应人员类别为“中小学生”。

(三)行政村(组)登记:依据行政村(组)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居民单位参保登记。逐级选择上级医保区划,并按照证书标准单位名称创建居民医保基层单位虚拟户,选择录入专管员身份证号、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签字盖章并高拍留存相关凭证材料。缴费方式默认为虚拟户自主向税务部门集中缴费,不支持参保人自主申报缴费。

(四)福利机构登记:依据福利机构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创建职工单位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后,办理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方式默认为虚拟户自主向税务部门集中缴费,不支持参保人自主申报缴费。

上述单位登记后,需等待税务部门同步登记后,将相关单位登记信息进行关联,方可进行人员参保登记。

第五条 人员基础信息管理:按照家庭虚拟户下参保人员全城通办管理、其他户下参保人员按照单位注册地所属医保区划管理原则。其中,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在校学生及福利机构等人员的参保登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负责家庭虚拟户和行政村(组)等人员参保登记。

(一)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参保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时,医保经办机构及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依据参保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有效居住证件登记,选择证件类型、录入证件号码、姓名、手机号码、选择民族。其中,证件类型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及《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性别及出生日期默认带出且不可修改;证件类型为其他证件类型的,需手工录入性别、出生日期。

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时,需同步调用国家公安部人员基础信息校验接口,验证是否符合校验规则,验证通过的,完成参保登记并同步上传国家信息平台;校验不通过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再次核验录入人员基础信息,核验一致后仍需继续参保登记的,需高拍上传相关证件材料,经一级审核后,完成参保登记,并同步上传国家信息平台。

参保人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登记类型默认为“新参保”,非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登记类型默认为“恢复参保”。

(二)人员基础信息变更。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医保经办机构、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实行全城通办,依据参保人或代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办理变更登记业务,变更后打印《综合业务处理单》由参保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并将相关凭证材料进行高拍归档。

1.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包含手机号码、户口性质、户口详细地址、居住地详细地址等信息变更。该业务修改后直接生效,无需审核。

2.人员重要信息变更:包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重要信息变更,修改变更时需同步调用国家公安部人员基础信息校验接口,验证是否符合校验规则。其中,对性别及出生年月变更的,只允许证件类型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进行手工修改,修改后无需审批,其他证件类型伴随变更证件号码自动带出,不允许手工修改;对只修改证件类型或姓名变更的,校验通过后可直接生效,无需审核,校验不通过的,需高拍上传相关证件材料,经一级审核后,完成变更登记;对证件号码变更的,需高拍上传相关证件材料,待医保经办机构二级审核后,完成变更登记,并同步上传国家局信息平台。

(三)人员基础信息合并。参保人员存在多条人员基础信息的,应及时完成人员基础信息合并。合并时应选择确定多条记录的主从关系,合并后同步将从记录人员基础信息、参保登记信息、个人账户收入支出信息、特殊人员标识信息、就医待遇登记信息以及就医台账等相关业务信息合并至主记录,经一级审核后,完成人员基础信息合并工作,合并后从记录进行数据封存。

当多条人员基础信息“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不符时,不允许合并,应先通过人员重要信息变更一致后再行办理。

第六条 关于年龄界定、生僻字及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的处理的方法:

(一)年龄界定。本办法中的“新生儿”按照证件号码出生年月确定,18周岁均按照参保年度1月1日进行计算。

(二)生僻字处理。在录入各类中文项目时,如存在生僻字无法录入的,可暂用汉语拼音(字母大写)代替。各类打印单据、票据因生僻字无法正常显示的,可由出单部门手写正确汉字并加盖业务章。

(三)外籍人员姓名及证件号码按照护照证件内容顺位录入并选择对应国家(地区)。

第七条 居民医保人员参保登记具体由居民参保登记、居民暂停参保登记及居民终止参保登记组成,下列人员按照不同程序进行参保登记管理:

(一)居民参保登记:参保人申请参加居民医保时,应主动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1.家庭虚拟户登记人员。由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指定专人,依据参保人提供的有效居住证件,办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并办理参保登记。

对家庭虚拟户中的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应告知其通过所在学校参保。对年满18周岁(含)的在校就读学生,自主选择以家庭虚拟户参保的,按照居民(成年)缴费标准执行,不再享受低档参保高档享受政策。

2.学校登记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学校提供的有效居住证件材料或电子报盘文件,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或接收导入参保人员电子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护照”、“外国护照”、“香港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民族、手机号码、剩余学籍年度(0-10年,根据学生学制年限进行选择)、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

学校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通过管理员分配操作员权限形式,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

3.行政村(组)登记人员。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依据行政村(组)专管人员提供的有效居住证件材料或电子报盘文件,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或接收导入参保人员电子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香港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民族、手机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

行政村(组)专管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通过管理员分配操作员权限形式,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

4.福利机构登记人员。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福利机构提供的有效居住证件材料或电子报盘文件,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或接收导入参保人员电子报盘文件。报盘文件内容与行政村(组)一致。

福利机构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通过管理员分配操作员权限形式,自主在线上完成参保登记业务。

(二)居民暂停参保登记:参保人申请不再缴纳居民医保时,应主动申请办理居民医保暂停手续。

1.各类虚拟户登记参保人员实行由高向低层级进行覆盖参保登记,如存在跨虚拟户转移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居民医保暂停手续。其中,虚拟户类型由高向低顺位规则为:“学校登记人员”、“行政村(组)登记人员、福利机构登记人员”、“家庭虚拟户登记人员”,同级别虚拟户不可覆盖参保登记。

2.各级各类学校同步按照学校类型实行由高向低层级进行覆盖参保登记,如存在学生跨学校级别办理参保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居民医保暂停手续或修改剩余学籍年度操作。其中,学校类型由高向低顺位规则为:“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托幼机构”。

3.剩余学籍年度为申报当年度至学生毕业年度差,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终止年度默认为申报年度加N(0-10)年,终止参保登记月份为6月,到期后无需学校办理参保人员暂停手续。对申报剩余年度错误或学生提前毕业等原因提前办理参保登记暂停手续的,需由各学校通过修改剩余学籍年度或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暂停手续。其中,自2023年9月起,对存在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在校参保学生,剩余学籍年度默认为1年,终止参保登记时间为2024年12月,后期由学校统一根据学生毕业实际情况进行维护调整。

(三)居民终止参保登记:参保人如存在死亡、出国定居或失踪等情况,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线下申请办理,经医保经办机构一级审核后,完成终止参保登记手续,并同步上传国家局信息平台。

学校、行政村(组)及福利机构登记人员可通过网上申报第三方代办系统,自主在线上完成终止参保登记申请手续。

第八条 下列资助参保人员按照不同程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本市认定的资助参保人员。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退役军人部门”)、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部门”)、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部门”)、天津市委老干部局(以下简称“老干部管理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分别负责本市户籍资助参保人员的身份认定、集中参保和信息维护等工作。

其中,退役军人部门管理本市认定的部分优抚对象;民政部门管理本市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及孤儿;残联部门管理本市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员;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本市认定的离休干部配偶;教育部门管理本市认定的助学贷款高校学生。

上述部门确认资助参保人员身份后,将人员明细通过数据共享或报盘形式转交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及待遇标识维护手续,无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个人不再单独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统一向区级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市教委应指导各高等院校根据助学贷款合同完成享受助学贷款高校学生身份确认。

(二)外省市认定的资助参保学生儿童在本市就读的,可自愿选择认定地或本市参保。选择在本市参保的,但未认定为享受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的,全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三)本市认定的资助参保对象,应优先选择在本市参保。参保人因学籍或新就业等优先原则自愿选择在外省市参保的,应向人员身份认定部门提出申请,自愿放弃资助参保资格及医疗救助(补助)待遇。

第九条 下列人员按照不同人员类别及人员身份对应所属缴费标准:

(一)新生儿、居民(未成年)、中小学生、大学生,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二)居民(成年),按照低档、高档自主选择不同缴费档次分类享受对应档次报销待遇。

(三)特困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

(四)本市低保人员、低收入人员、其他重度残疾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学生等资助参保对象,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90%的比例定额资助,其余10%费用由个人缴纳。其他重度残疾人自行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定额资助参保政策。

第十条 关于居民医保申报参保缴费期限:

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至12月,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人员,通过对应申报渠道办理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超过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的,可于次年办理补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另行计算。

新生儿可在获得有效身份证件后随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不受申报缴费期限制。出生一年内首次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新生婴儿应按当年“新生儿”身份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按照下列规则规避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含补差报销)。

(一)本市重复参保限制

1.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在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后,参加所在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当月可按规定就高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2.在集中缴费期已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含补缴),参保人应先行办理居民医保退费手续后,方可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3.已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时,同步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职工医保存在待遇等待期的,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4.参保人在暂停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时,如存在当年度居民医保缴费记录的,同步恢复居民医保参保关系。

5.已按规定享受本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的,原则上不允许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状态为正常参保。

(二)跨省重复参保限制

1.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时,应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重复参保实时校验功能进行核验,对外省市存在有效正常参保状态的,不允许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按照优先级原则不含本市学籍学生)。参保人可在暂停外省市参保关系后,重新办理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

2.参保人员因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造成外省市无法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第十二条 完成参保登记的人员,可自主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一)家庭虚拟户内参保人员到街(镇)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税务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选择缴费档次,确认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并选择到税务部门协议商业银行网点、办税服务厅缴费或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POS刷卡一次性缴纳费款。对存在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的,可选择“津医保”APP中“城乡居民个账代扣”功能实现居民医保自主缴费。

(二)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在区医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选择缴费档次,确认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对学校学生存在本人自行申报缴费意愿的,可由学校组织学生通过手机APP、网上税务局等线上渠道一次性缴纳费款。对存在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的,可选择“津医保”APP中“城乡居民个账代扣”功能实现居民医保自主缴费。

(三)以行政村(组)为主体代居民申报缴费的,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税务代办系统,选择缴费档次,确认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四)以福利机构为单位代入住在福利机构的人员申报缴费的,由福利机构为入住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参保信息,通过社保费客户端,选择缴费档次,确认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间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其他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后,可根据参保人员所在上述单位类型按对应渠道选择申报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税务部门完成自主申报缴费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缴费数据回读手续:

(一)自动回读。医保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每日定时任务规则,读取税务发送的缴费回读数据,及时记录参保人员缴费到账、上解及入库情况并生成缴费权益记录。

(二)手工回读。当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回读或因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完成定时任务回读时,医保经办机构可利用手工回读业务功能触发单人或批量回读工作,确保参保人缴费权益及时记录。

(三)权益查询。缴费数据回读后,参保人员可通过自助机、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津医保APP、个人网厅等相关渠道查询相关权益记录,并支持下载打印《天津市医疗保障参保权益记录单(个人)》。

第十四条 符合退费条件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退费范围。1.已在缴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在集中缴费期期间因死亡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办理下年度退费的;2.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因当年持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而未享受居民医保的,可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手续。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3.已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由政府按规定资助参保的救助对象,可在集中缴费期内按渠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助参保退费后,变更为更高缴费档次自主缴费;4.已在外省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造成本市整年度重复参保的;5.其他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退费的。

(二)退费申请。符合退费范围的参保人,向税务部门自主发起退费申请,由税务部门将退费申请信息及相关退费介质信息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三)退费审核。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税务部门传递的退费申请后,对申请退费开始时间及以后无相关医疗(生育)待遇支出的,默认直接完成退费审核。对存在待遇支出的,进入手工退费审核,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退费原因及待遇支出实际情况进行人工审核,如涉及参保人配合退回对应待遇支出的,待完成基金退回业务流程后完成退费审核。

(四)发放汇总。退费审核成功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按周对退费人员明细、预退费金额、退费介质进行批量汇总转银行发放部门进行退费发放。

(五)退票重付。退费单位或参保人员因临时更换退费银行介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银行退票未能及时完成退费发放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基金财务部门将退票错误原因传递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联系退费申请单位或参保人进行变更退费介质后重新发起退费申请。

(六)过渡期退费。2023年9月至12月为居民医保退费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参保人员向税务部门发起退费申请传递相关信息流程办理。过渡期期间符合退费范围的参保人,持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向就近街(镇)综合服务机构申请办理退费,以个人身份申请退费的,实行全城通办。以单位身份申请退费的,按照参保所属医保区划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费手续。退费成功后,由退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持《综合业务处理单》向税务部门告知退费成功结果。

1.参保人以个人身份申请退费的:退费金额发放至参保个人,默认以其本市社会保障卡作为退费介质;对无本市有效社会保障卡的,可根据提供的银行信息进行卡号维护,并选择对应退费介质。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发放至代理人退费介质的,默认以代理人本市社会保障卡作为退费介质,填写《承诺书》后方可办理退费手续;代理人无本市有效社会保障卡的,可发放至代理人其他退费介质。

2.由所属学校、行政村(组)、福利机构以单位身份申请退费的:退费金额可根据单位实际缴费情况申请选择发放至单位账户或参保个人。退费至单位账户的,原则上应为单位登记信息中银行发放账户信息。确属特殊情况需支付到其他银行账户的,需要提供加盖退费单位财务章、法人章的书面申请,维护单位支付账户相关信息,并选择对应单位支付账户信息,同时应加强核对,确保录入的开户银行(行号)、账号、户名准确无误。发放至参保个人的参照个人申请退费介质选择。

3.过渡期间对退费审核成功人员,由市医保中心相关业务处室按周对退费人员明细、预退费金额、退费介质进行批量汇总转基金财务部门进行退费发放。

4.过渡期间对退票重付人员,由街(镇)综合服务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主动联系退费申请单位或参保人进行变更退费介质后发起退费重付。

第十五条 已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按照以下类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办理下一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可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连续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中断后三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在当年度补缴居民医保的,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四)在当年度补缴居民医保的,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五)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集中申报参保缴费期内出生的,只允许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以“新生儿”身份缴纳上年度居民医保的,中断缴费三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七)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三个月内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年限,纳入本市是否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算范围,并做好参保待遇衔接。

(八)经本市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他重度残疾人、部分优抚对象、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儿,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后,按照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待遇。其中,资助参保对象自被确认身份次月起,按规定分别享受对应医疗救助(补助)待遇;被取消相关身份后,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取消享受医疗救助(补助)等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及本市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和经办服务银行网点可根据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延伸建设进度要求纳入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服务机构范围,具体经办服务事项范围可同步参照街(镇)综合服务机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之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经办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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