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拟订本区城市管理事业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乡绿化等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供热、道路、市政等公用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实施市容市貌建设项目,负责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违法户外广告治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本区街道综合整修工作。负责本区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运行、监督管理。负责联系并配合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功能照明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环境布置和城市照明保障。
(四)负责区内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区内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维修改造与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公共厕所的卫生保洁及公共厕所内外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五)负责全区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渣土管理综合治理。
(六)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对全区重大活动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及重大疫情的防治实施统一指挥。负责全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七)负责公园管理和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负责全区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
(八)负责本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等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
(九)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拟订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十)组织推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以及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十一)负责全区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行业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料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道路运行的监督管理。参与区管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验收。负责区管城市道路设施维护管理。承担区管城市道路设施的执法监督。负责已接管的道路范围内地下管网施工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区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监督管理。参与区管管线等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管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四)负责辖区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承担城市道路占路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规费的收缴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对本区道路桥梁超限超载车辆的巡视检查、信息采集工作,配合治超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停车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秩序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停车场管理、停车泊位违法停车治理和停车收费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八)依法依规履行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强化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
(十九)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基层治理相关工作。
(二十)组织推动本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职能转变。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的决策部署,加强、优化、转变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构建权责清晰、服务高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城市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和标准化水平。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在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方面的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区规划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等部门编制供热、区管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事业发展规划。
(2)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会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拟订供热、区管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渣土治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渣土治理综合管理工作。负责渣土运输、处置、再生利用行政管理。负责指导考核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渣土治理工作。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包括渣土运输车辆车体不洁、撒漏、不在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2)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渣土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查处。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房屋拆迁、装修等施工现场渣土堆放、苫盖、控尘监督管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区公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承担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改装管理,查处渣土运输车辆不遵守交通法规、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