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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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财政局202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29 16:33

一、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河东区财政局共有行政执法权36项,包括行政处罚27条,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类别5项。

具体履职情况:2021年我局相关执法科室根据权责清单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对我区部分预算单位及相关机构共进行了19   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内容包括:临时救助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行政检查、会计档案检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等事项,并将检查结果全部上传执法监督平台,达到履职率100%。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情况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情况

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求,在河东区政务服务网、河东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场所公开权责清单、行政权力、执法主体、工作职责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进情况

完善《河东区财政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并遵照执行,配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专用设备,使用监控系统,强化行政执法证据意识,落实行政执法痕迹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情况

严格实施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切实把财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础载体。

三、工作亮点与创新

一是落实“三项制度”工作机制。局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召集相关科室进行“三项制度”工作部署。按照“三项制度”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统筹研究工作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跟踪进展。

二是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行政执法人员中落实落地。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制定月度法治学习计划,开展法治周测,让习近平法治思想真正入脑入心,进一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化法治财政建设。

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区财政局针对自身财政业务范围,一是开展了代理记账机构等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加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在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方面的规范性操作,详细核实各代理记账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责任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加强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和执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随机抽取10个项目组织自查自评、书面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规范代理机构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

四、存在的问题与整改举措

一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有待进一步深入。法治之魂筑的不够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落地落细中下的功夫不够,导致部分执法人员对学法、普法、用法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重业务轻法治”的倾向,没有从思想上树立起法治的理念和信仰,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执法人员对自身行政执法工作内容、方式等不熟悉,不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运用执法监督平台系统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自觉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是“三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我局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中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行政执法公示不充足,公示范围不够大,内容不够多,方式不够多样等,在执法过程我局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视程度不够,资料的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

五、2022年行政执法工作规划

一是全面理解深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常态化开展法治学习,继续制定好月度法治学习计划,组织各科室结合各自业务领域强化财政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新时代新起点,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

二是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三是不断深化财政执法人员法治实践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不断提升法治之能。

四是加强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结合财政工作职责,主动对标市财政局权责清单,实时做好我局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确保财政权责规范运行。

五是持续强化财政监督。围绕财政各项工作,切实加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督,深入开展扶贫资金检查、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财政违法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零处罚情况说明

2021年,河东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案件数为零。现特对零处罚情况予以说明:

我局政采科、会计科、社保科、综合科、预算科等对我区部分单位进行了各项检查,检查范围覆盖了财务会计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监督管理、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未发现违法行为,故行政处罚案件数为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