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3]00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瑞特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PX69XW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开发区广惠道32号2楼202
法定代表人:焦少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控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万东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经扫描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二维码,显示该机械属于一类禁用区不可用机械。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经检测,你单位的型号为ZX200(环保二维码TJ01011601252)的日立牌挖掘机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0.98(m-1);检测结果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规定(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m-1;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m-1)。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第二十一条:“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3]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3年3月30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3]004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3]020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