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3]006号
当事人名称:格奕濠建筑劳务南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27RJW77A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如东经济开发区黄河路96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秦国琪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河东区晨光道与永宁路交口的“天津晨光道军官安置住房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在2月28日露天进行垃圾池焊接和安装电焊作业,且未配备焊烟收集器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十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说明拆除或者停用理由。对经采取其他措施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予以批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3]0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3]008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3]036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安装并使用焊烟收集器对焊接烟尘进行净化处理。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