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3]01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成林宠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MACBE03Q7A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金湾公寓2号楼首层-底商17-18
法定代表人:段海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4月开业,有DR辐射诊疗设备一台并使用该设备开展诊疗服务。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上述射线装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3]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字[2023]013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3]063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我局: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