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字[2023]046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东丽区景阔机械设备租赁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74MBW71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道华明家园福园5-3-401
经营者:王景阔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武功路道路及附属工程”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该项目所在地为河东区津塘路与雪莲南路交口,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该挖掘机为住友牌(机械型号:SH200LC-6,发动机型号:4JJ1-XDIAA-02-C3,发动机功率:92kW,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排放标准),经查验“非道路移动机械移动查询系统”,机械登记编码为3-20035324,登记序列号为TJ01011107334。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挖掘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机械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为0.77(m-1);检测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4.1.3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的规定(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8m-1;额定净功率≥37kW时,光吸收系数不得超过0.5m-1)。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3]0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4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东生态听告字[2023]02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3]156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
1.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河东支库。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