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2024〕038号
来源: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9 16:49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2024〕038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洪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763U056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小黄庄村天津市津南铆焊一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浩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事先)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对“河东金茂产业园区11-D、15号地块住宅项目”进行夜间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渣土装车和渣土运输作业,有噪声产生。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在当日22时01分至22时21分对你单位进行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检测。检测报告(编号:ZL-Z-240617-10-2)显示检测结果为64dB(A),噪声排放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4.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夜间55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7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6月27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施工情况证明;

8.土方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编号:JMCYY-LW-2024-03);

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Z-240617-10-2)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检测原始记录;

10.《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1.技术服务合同书;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0200050075)及检测人员资质;

13.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办〔2024〕1号);

14.河东区生态环境局12345信访转办单(编号:6-50);

15.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和2024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照片材料;

16.2024年6月17日现场检查和2024年6月27日调查询问视频材料。

证据1证明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现场进行噪声检测;证据2证明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出示检测报告并说明检测结果及超标情况;证据3-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证据7-证据8证明你单位为本案的施工单位;证据9-证据10证明你单位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超标;证据11-证据12证明我局授权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及检测人员资质;证据13证明我局具有管辖权;证据14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证据15-证据16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4〕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4年7月18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4〕032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4〕128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