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2024〕037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河东常氏骨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26940676472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靖泰里7号
法定代表人:常天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事先)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7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河东常氏骨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验收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设立住院床位25张,废水排放量为5.12m3/d。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检测。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240618-1),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检测结果为72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值检测结果为281mg/L,分别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预处理标准(日均值)”(化学需氧量的预处理标准浓度为250mg/L、生化需氧量预处理标准浓度为100mg/L)的1.91倍、1.81倍;你单位总磷日均值检测结果为15.8mg/L、总氮日均值检测结果为359mg/L、氨氮日均值检测结果为244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磷三级标准为8mg/L、总氮三级标准为70mg/L、氨氮三级标准为45mg/L)的0.98倍、4.13倍、4.4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8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2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8.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天津河东常氏骨科医院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L-S-240618-1)和水质现场采样记录;
10.《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
12.技术服务合同书(编号:ZLHJ-H2403-47);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30200050075)及检测人员资质;
14.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和2024年7月2日调查询问照片材料;
15.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和2024年7月2日调查询问视频材料。
证据1证明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检测;证据2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的总体情况和污水总排口水污染物超标的违法事实;证据3-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证据7-证据8证明该项目废水排放量为5.12m3/d,医疗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生化需氧量日均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预处理标准”、总磷、总氮、氨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中“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证据9-证据11证明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氨氮检测结果均超标;证据12-证据13证明我局授权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及检测人员资质;证据14-证据15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4〕0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4年7月23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4年7月30日向我局提交《天津河东常氏骨科医院陈述申辩书》,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你单位积极落实环保要求,于2007年第一批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于2015年第一批更新污水处理设备,此后定期投药保证设备正常运转,2024年5月污水检测后发现部分数据数值异常,计划7月进行设备改造;
2.你单位积极整改,本应十天完成设备改造工作,实际施工三天完成,自测污水排放达到合格标准;
3.你单位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4〕033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4〕131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市级政策文件要求,在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序号12的规定,“一般单位日排水量≤100吨”的情节和“超标1.5倍以上”的类别,应当处1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区间,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