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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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2024〕043号
来源: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10:38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生态罚〔2024〕043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福瑞鑫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B9306A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与淮北街交叉路口西南角绿云小康住宅3号楼12层05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事先)及采纳情况

河东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24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关于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我市2024年10月30日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自2024年10月31日0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自2024年11月3日12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2024年10月31日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位于河东区靖江路与广东山庄路交口的“农垦含章雅著项目”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你单位有一台挖掘机(品牌:住友;型号:SH210-5;排放阶段:国Ⅲ;VIN码:SMT210A5E00BH3134)正在进行土方施工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31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1月4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无施工合同情况说明;

8、“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网页截图;

9、“11月3日12时起天津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网页截图;

10、2024年11月1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

11、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和2024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照片材料;

1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和2024年11月4日调查询问视频材料。

证据1证明2024年10月31日橙色预警期间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挖掘机进行土方施工行为;证据2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未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证据3-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基本信息;证据7证明你单位未签订相关合同;证据8-证据9证明11月3日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证据10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证据11-证据12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4〕04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生态罚告〔2024〕045号)及其送达回证(津东生态送字〔2024〕204号)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津环规范〔2023〕4号)序号46的规定,橙色预警应当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等级调整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满三个月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单位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联系人:曹阳 王璟璇          联系电话:24160436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八号路21号

邮政编码:300170



天津市河东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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