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卫健委卫生计生监督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12月第二次) |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文号 | 程序 | 条件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 警告 | 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吊销证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天津市河东区丽滋卡尔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条例规定义务组织工作人员核酸筛查案 | 天津市河东区丽滋卡尔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医罚〔2022〕013号 | 听证程序 | 未履行条例规定义务组织工作人员核酸筛查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12 |
张道华未履行条例规定义务进行核酸筛查案 | 张道华 | 津河东卫医罚〔2022〕014号 | 听证程序 | 未履行条例规定义务进行核酸筛查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0 | 否 | 否 | 是 | 2022/12/12 |
天津市河东区茉维潼颜美容店(李晖)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天津市河东区茉维潼颜美容店(李晖) | 津河东卫公罚〔2022〕103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9 |
天津河东立兴门诊部(郑妍)使用逾期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案 | 天津河东立兴门诊部(郑妍) | 津河东卫传罚〔2022〕052号 | 普通程序 | 使用逾期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12 |
天津市河东区郎言美业美容中心(李会荣)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天津市河东区郎言美业美容中心(李会荣) | 津河东卫公罚〔2022〕104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12 |
天津千贝阳光幼儿园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消毒剂案 | 天津千贝阳光幼儿园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计罚〔2022〕002号 | 普通程序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消毒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0 | 否 | 否 | 否 | 2022/12/13 |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酒店管理分公司(金地紫云庭项目)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二次供水活动案 |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酒店管理分公司(金地紫云庭项目) | 津河东卫水罚〔2022〕005号 | 普通程序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二次供水活动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28 |
天津市河东区丽减丽色美容美体店(贾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河东区丽减丽色美容美体店(贾勋) | 津河东卫公罚〔2022〕095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29 |
天津市河东区安三元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天津市河东区安三元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津河东卫传罚〔2022〕054号 | 普通程序 | 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28 |
天津市河东区安正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天津市河东区安正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津河东卫传罚〔2022〕055号 | 普通程序 | 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28 |
天津明堂美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活动等案(备注: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生活美容服务;2、使用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两人为顾客开展美容服务工作) | 天津明堂美容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公罚〔2022〕106号 | 普通程序 |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开展生活美容服务;2、使用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两人为顾客开展美容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1500 | 否 | 否 | 否 | 2022/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