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卫健委卫生计生监督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7月第一次) |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文号 | 程序 | 条件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 | 警告 | 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吊销证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天津河东区福坤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案 | 天津河东区福坤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津河东卫医罚〔2024〕013号 | 普通程序 | 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35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3 |
天津河东古方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药士从事处方核对等案(备注:1、使用药士从事处方药品核对工作;2、使用未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 | 天津河东古方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津河东卫中罚〔2024〕004号 | 普通程序 | 1、使用药士从事处方药品核对工作;2、使用未注册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15000 | 否 | 否 | 否 | 2024/5/31 |
天津河东宇兴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天津河东宇兴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医罚〔2024〕015号 | 普通程序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35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13 |
龚擎亮非医师行医案 | 龚擎亮 | 津河东卫医罚〔2024〕016号 | 普通程序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20000 | 是 | 否 | 否 | 2024/6/13 |
天津椿萱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天津椿萱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2024-0069 | 简易程序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0 | 否 | 否 | 否 | 2024/6/3 |
天津市天铁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案 | 天津市天铁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2024-0070 | 简易程序 | 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6 |
天津河东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案 | 天津河东美莱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 2024-0071 | 简易程序 | 未按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0 | 否 | 否 | 否 | 2024/6/4 |
天津茵湉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案(备注:1、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天津茵湉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 | 2024-0074、2024-0075 | 简易程序 | 1、未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医疗废物暂存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1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12 |
鲁春生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案 | 鲁春生 | 2024-0073 | 简易程序 |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100 | 否 | 否 | 否 | 2024/6/12 |
天津河东区刘文胜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器具收集医疗废物案 | 天津河东区刘文胜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河东分公司 | 2024-0072 | 简易程序 | 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器具收集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1500 | 否 | 否 | 否 | 2024/6/19 |
天津市河东区肌美空间美容美体服务美容院(个体工商户)(杨秀华)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河东区肌美空间美容美体服务美容院(个体工商户)(杨秀华) | 津河东卫公不罚〔2024〕014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0 | 否 | 否 | 否 | 2024/6/28 |
天津市河东区望孟望第四化妆品销售店(刘望)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经营活动案 | 天津市河东区望孟望第四化妆品销售店(刘望) | 津河东卫公罚〔2024〕036号 | 普通程序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开展美容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3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7 |
天津市河东区丽减丽色美容美体店(贾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河东区丽减丽色美容美体店(贾勋) | 津河东卫公罚〔2024〕031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7 |
天津市河东区璞舍酒店(个体工商户)(付鹏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旅店经营等案(备注: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服务活动;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3、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4、 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消毒及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织品保洁) | 天津市河东区璞舍酒店(个体工商户)(付鹏程) | 津河东卫公罚〔2024〕033号 | 普通程序 |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住宿服务活动;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3、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4、 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反复使用的杯具、拖鞋消毒及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棉织品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45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6 |
天津市元一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暂存处未设置防鼠装置等案(备注:1、医疗废物暂存处未设置防鼠装置;2、医疗废物暂存处未设置医疗废物三角标识) | 天津市元一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中罚〔2024〕007号 | 普通程序 | 1、医疗废物暂存处未设置防鼠装置;2、医疗废物暂存处未设置医疗废物三角标识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15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8 |
天津河东珍熙美医学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备注:1、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3、未向患者提供替代治疗方案) | 天津河东珍熙美医学美容门诊部 | 津河东卫医罚〔2024〕012号 | 普通程序 | 1、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2、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3、未向患者提供替代治疗方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25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4 |
天津市河东区传艺理发店(王传义)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河东区传艺理发店(王传义) | 津河东卫公罚〔2024〕035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5 |
仁爱嘉(天津)综合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案(备注:1、使用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2、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化学监测) | 仁爱嘉(天津)综合门诊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综罚〔2024〕001号 | 普通程序 | 1、使用未取得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2、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化学监测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65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5 |
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大道门诊部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等案(备注:1、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2、消毒后未进行物理、化学监测) | 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大道门诊部 | 津河东卫传罚〔2024〕005号 | 普通程序 | 1、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2、消毒后未进行物理、化学监测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8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25 |
天津市河东区木木木木美发中心(林晓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天津市河东区木木木木美发中心(林晓丹) | 津河东卫公不罚〔2024〕012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0 | 否 | 否 | 否 | 2024/6/25 |
天津河东区津鸿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按摩拔罐工作案 | 天津河东区津鸿门诊部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中罚〔2024〕003号 | 普通程序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按摩拔罐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15000 | 否 | 否 | 否 | 2024/6/17 |
天津河东区伊彩祥理发店(个体工商户)(窦龙)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天津河东区伊彩祥理发店(个体工商户)(窦龙) | 津河东卫公不罚〔2024〕011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0 | 否 | 否 | 否 | 2024/6/28 |
天津市河东区舒美自然美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陈金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天津市河东区舒美自然美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陈金泉) | 津河东卫中罚〔2024〕001号 | 普通程序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60000 | 是 | 否 | 否 | 2024/6/12 |
天津河东区欢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牙科手机清洗消毒等案(备注:1、未按照规定对牙科手机清洗消毒;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 天津河东区欢美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津河东卫综罚〔2024〕003号 | 普通程序 | 1、未按照规定对牙科手机清洗消毒;2、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3500 | 否 | 否 | 否 | 2024/7/9 |
天津市河东区绮羽美容美体店(李孝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河东区绮羽美容美体店(李孝锋) | 津河东卫公罚〔2024〕034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 | 否 | 否 | 否 | 2024/7/8 |
天津市河东区古传承平气堂养生保健服务店(李志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开展诊疗活动案 | 天津市河东区古传承平气堂养生保健服务店(李志翠) | 津河东卫中罚〔2024〕005号 | 普通程序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开展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否 | 55000 | 是 | 否 | 否 | 2024/7/8 |
天津市河东区一鸣美发造型店(路金朝)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 天津市河东区一鸣美发造型店(路金朝) | 津河东卫公罚〔2024〕040号 | 普通程序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是 | 500 | 否 | 否 | 否 | 2024/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