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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李建宾诉天津市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裁决)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4:30

天津市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建宾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3]第1191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41号)。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4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