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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我局组织对《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四经路荣泰公寓12号,邮编:300171

联系电话/传真:022-24158985

电子邮箱:hdqyjjyjk@tj.gov.cn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草案正文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高质量建设我市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实施意见》、《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东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本区参与救助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必需品、避难场所和医疗防疫等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2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区指挥部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根据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可对区指挥部成员、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适时调整。

必要时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区指挥部成员及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教育局、公安河东分局、交警河东支队、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旅局、区司法局、区体育局、区人防办、区统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站区办、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红十字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见附件)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联络和落实。

2.4专家组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指挥部依托市、区应急专家组建专家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收到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后,立即向区指挥部指挥长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进行逐级转发告知。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街道通报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的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的要求,并通报各相关街道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街道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

区应急局会同本区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办事处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街道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要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全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受灾地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或报灾系统等上报。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和街道办事处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4.1.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5区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6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5.2 一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

(4)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本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主持或委托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地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检查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后,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含食用油,下同)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交警河东支队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

(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街道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配合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住建委负责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产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力公司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及港澳台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指挥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11)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报告。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区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部署灾区的救灾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地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检查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后,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区指挥部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和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交警河东支队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站区办协助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开展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工作。

(6)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建委负责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协调供水和排水单位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产业发展促进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力公司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政府办、区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及港澳台工作。区慈善协会、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 三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部署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措施。

(2)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后,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和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交警河东支队保障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道路畅通。公安河东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建委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5 四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人(含)以上、4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含)以上、30间以下;

(3)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5.3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指挥长及时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受灾地区形势和工作进展,部署落实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区指挥部指挥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受灾街道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达到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收到市财政局、市应急局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要严格按照市级有关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和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必需品及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改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6)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区指挥部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区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指挥长、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区委网信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灾情稳定后,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统筹地方财力及时分配和拨付补助资金;达到上级应急启动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同时将拨付或使用资金的相关文件抄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1.4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做好对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接受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的绩效评估工作。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组织各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遭受自然灾害后,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在积极筹措区级救助资金的同时,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补助,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改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实施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工作。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服务办负责做好本区项目审批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下,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2区应急局组织区住建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的核定工作,将核定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 区应急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必要时,申请市级补助资金。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灾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6.3.5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委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1.1区发改委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1.2 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

7.2 物资保障

7.2.1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根据全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2.2 各有关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的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和产能、政府和社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加强生产能力动态监控,掌握相关重点企业供应情况。

7.2.3 各有关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期间政府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产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3.2 积极推动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确保区、街道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各相关单位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4.2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体育局、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固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推动社区设立灾害紧急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4.3 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5 应急队伍保障

7.5.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建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要充分发挥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区指挥部专家组组织协调相关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局建立健全覆盖全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区民政局和区红十字会科学组织、有效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鼓励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强化自然灾害应对科技支撑,加大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7.7.2区应急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配合市级相关部门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并做好普查成果应用工作。

7.7.3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辖区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组织对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等的业务培训。

7.9沟通与协作

7.9.1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积极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发达省市和兄弟区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区应急局会同毗邻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区域之间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追认申报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视情况变化,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3.4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以及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5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6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背景介绍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2022年5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市应急局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天津市河东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广泛征求了各街道、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做了多次修改完善,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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