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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河东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本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区知识产权局起草了《河东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我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字),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


意见建议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反馈:

(1)电子扫描件发送至:hdqscjgjcqk@tj.gov.cn;

(2)纸质件请寄送至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27号,邮编:300171。

联系人:张炜     电话:24135258


附件:《河东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

2023年5月8日


草案正文

河东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本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20〕14号)、《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知发审字〔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东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区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支持范围、方式、标准以及有关要求等,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进行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资助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二)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对区知识产权局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知识产权资助的对象是在河东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河东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权人。

本办法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申请人;

(三)商标注册地址、专利著录项地址在河东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资助资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行为或者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

(二)失效、存在权属纠纷、不在资助申报期内的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

(三)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五)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项目:

(一)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高质量发展等。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构建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金融创新;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平台等建设。

(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支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服务网点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分析、风险预警、评议等信息利用;推动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培训基地等人才培育工作;支持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建设“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用于: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风险防控、维权保险等援助服务;支持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专利纠纷调解裁决体系建设和工作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区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合作等。

(五)重点任务专项。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加强“一带一路”政策研究和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落实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资助。具体资助方式、条件、标准,将依据重点专项任务内容发布申报指南。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我市及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合理确定年度项目资助标准,对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资助。项目具体资助标准由年度申报指南、依据项目计划签订的项目合同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发布当年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资助,依据重点专项任务内容单独发布申报指南。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

第十条  资助申报单位及个人要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以后两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对合同制管理的专项项目,申请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区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区知识产权局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需撤销立项的项目,区知识产权局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组织收回专项资金,交回区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全额追回专项资金。对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将全额追回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东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政策文件出现不一致的,以国家出台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为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本区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20〕14号)、《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知发审字〔202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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