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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法院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来源:河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10-30 16:45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河东法院、河东司法局、河东律师协会联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律师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加快建成覆盖面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深化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律师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律师调解案件工作模式

1、在河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委派一名辅助人员负责与调解律师对接,同时负责与调解后的诉讼对接。

2、律师调解工作室由调解律师、人民调解员、辅助人员组成。

3、河东司法局负责推送调解工作的律师并对参加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进行行政管理,对于初次参加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进行岗前培训。

4、河东律师协会会同河东人民法院、河东司法局确定律师调解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应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三、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入调解的除外。

    四、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1、河东法院告申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选择律师调解的,立案法官应指导当事人填写律师调解申请书。与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根据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流程所规定的期限、文书样式、送达、归档等事项完成调解工作。

2、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案件后,应当及时安排调解名册中的律师开展调解工作,以谈话笔录的形式记录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过程。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

3、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有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进行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4、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延长调解期限30日。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由律师调解工作室辅助人员,转入诉讼程序

5、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6、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的以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举证。

7、经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及时履行。

8、畅通确认渠道,建立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对纳入名册管理的律师调解工作室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律师调解工作室辅助人员办理转接立案手续,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五、律师调解工作注意事项

    1、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不应予以委托律师调解。

    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当终止调解,及时向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查,对于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在调解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与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律师自行回避,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的回避,由河东司法局或者是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决定。

    3、律师调解员不得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事项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纠纷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六、律师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纠纷经费,由河东司法局、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解决。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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