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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13 11:09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引领和带动天津市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二)组织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第八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4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企业重点实验室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共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3%,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依据全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申报条件,由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局级主管部门推荐后,填报《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报市科委。

  第十五条 市科委对申报的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委批准后,进入建设期。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 年。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后,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科委正式下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十八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局级主管部门审核、市科委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1 年。建设期超过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区县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企业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企业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后报市科委备案,任期2年。必要时,可设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7至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2年,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应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要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八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企业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与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市科委委托依托单位每年对企业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市科委每2年组织专家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差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较差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整改到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或不参加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Tianji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九条 严禁将“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基〔2011〕002号)、《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津科基〔2013〕09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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