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某村民委员会
因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马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马某借款2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经过
2018年2月,马某向绥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村委会历史债务较多,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虽然多次进行协调工作,但因为双方关系比较复杂,矛盾也比较激烈,调解无果。最后案件在确认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处理。
村委会负责人表示因为失信问题,村委会已经多次被上级部门批评,作为负责人,村委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己脸上也无光,不单对负责人及成员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上级政府也十分关注该情况,并且督促其尽快解决。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1至2022年期间,被执行人村上大量机动地到期,还有土地确权后,多出的土地缴纳土地承包费,并且村委会通过这些年的改善,债务状况已经得到了极大的缓解。执行法院得知消息后,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2022年4月对案件进行恢复执行。后村委会将案款交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执行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村委会的失信惩戒措施。
典型意义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仅对个人产生影响,对单位同样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会影响村集体的形象和公信力,对上级部门的行政管理上、政策支持上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失信惩戒压缩了被执行人的信用空间,增加了违法的成本与代价,最终对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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