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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答辩通知书》《调解通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5-19 14:24

郑雅君:

申请人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志远(已故)、郑雅君(权利人)户因河东区万辛北小区松鹤里35号院108号房屋拆迁纠纷向本机关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答辩通知书》、《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调解通知书》及拆迁人裁决申请书副本。请你自本公告发出后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答辩通知书》、《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调解通知书》及拆迁人裁决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将有关答辩和调解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申请人与郑志远(已故)、郑雅君(权利人)户因拆迁申请行政裁决一案,定于2023年6月21日(周三)上午9:00至10:00,在河东区博山道与东南半环快速路辅路交口鲁山道小二楼拆迁指挥部进行调解,请您按时参加。如无故不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调解活动的,视为放弃调解。

二、相关权利人参加调解时应向本机关呈送有关证据、证明材料及答辩状(注:一式两份,应签名盖章)。对申请人所申请行政裁决事项有何具体意见及要求,应在答辩中说明。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出具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受托人应签字盖章,在向本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供证据应是原件或原物,如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件或影、像资料等。

五、被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资料,不提供答辩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注:1、答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2、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与答辩状一并提交。

领取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106号(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联系人:张婷玥       电话:24493768


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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