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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邸庆波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285号,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291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29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11月4日工资3620元(未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望你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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