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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于涛、李田田、孟金燕、房改、李随新、聂郡、左靖、施恒麟、黄莺莺、邢婷婷、刘津博、桑毅、都可、陈浩浩、胡晓玲、王鑫、车旭、王鹏、刘洋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607号至第624号、第643号,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6号至327号、329号至330号,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229号至233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6号仲裁裁决书(于涛)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工资2252.87元(未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5月1日法定休假日加班费477元,3天休息日加班费954元,以上共计3683.87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7-1号仲裁裁决书(李田田)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工资4948.28元(未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48.28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96元、9天休息日加班费2088元,以上共计9180.5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7-2号仲裁裁决书(李田田)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8-1号仲裁裁决书(孟金燕)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工资2091.95元(未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4天休息日加班费933.36元,以上共计3025.31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以及工资中部分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8-2号仲裁裁决书(孟金燕)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9-1号仲裁裁决书(房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4176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5月13日至6月17日期间2天休息日加班费466.68元,以上共计4642.68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19-2号仲裁裁决书(房改)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0-1号仲裁裁决书(李随新)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3616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2.76元,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费350.07元,4天休息日加班费933.52元,以上共计5382.3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0-2号仲裁裁决书(李随新)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1-1号仲裁裁决书(聂郡)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工资2574.71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4天休息日加班费933.36元,以上共计3508.07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以及工资中部分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1-2号仲裁裁决书(聂郡)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2-1号仲裁裁决书(左靖)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工资2091.95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5天休息日加班费1166元,以上共计3257.95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以及工资中部分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2-2号仲裁裁决书(左靖)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3-1号仲裁裁决书(施恒麟)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3701.15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费350.01元,5天休息日加班费1166元,以上共计5217.1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3-2号仲裁裁决书(施恒麟)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4-1号仲裁裁决书(黄莺莺)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工资1770.11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以及工资中部分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4-2号仲裁裁决书(黄莺莺)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5-1号仲裁裁决书(邢婷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7402.3元(未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费627.27元,6天休息日加班费2509.08元,以上共计10538.65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5-2号仲裁裁决书(邢婷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6-1号仲裁裁决书(刘津博)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4454.55元(未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6月5日至1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48.28元,2024年5月5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7天休息日加班费2226元,以上共计8128.83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6-2号仲裁裁决书(刘津博)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7-1号仲裁裁决书(桑毅)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3616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2.76元,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费350.01元,7天休息日加班费1633.38元,以上共计6082.1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7-2号仲裁裁决书(桑毅)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9-1号仲裁裁决书(王鑫)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5日工资160.92元;
二、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及工资中部分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29-2号仲裁裁决书(王鑫)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30-1号仲裁裁决书(王鹏)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工资4176元(未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2024年6月13日至17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2.76元,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7日期间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费350.01元,8天休息日加班费1160元,以上共计6168.7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30-2号仲裁裁决书(王鹏)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补缴五险一金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229号仲裁决定书(刘洋)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刘洋诉被申请人天津南舍北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安排于2024年7月15日开庭,因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撤回。”
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230号仲裁决定书(车旭)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车旭诉被申请人天津南舍北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因按照申请人预留的文书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受理通知及开庭通知等材料,被拒收(EMS:1024039288999),按照本委在申请书中已经告知的“因申请人不填写本人送达地址,或提供不正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仲裁庭,致使仲裁庭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5日开庭,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撤回。”
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231号仲裁决定书(胡晓玲)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胡晓玲诉被申请人天津南舍北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因按照申请人预留的文书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受理通知及开庭通知等材料,被拒收(EMS:1024039306299),按照本委在申请书中已经告知的“因申请人不填写本人送达地址,或提供不正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仲裁庭,致使仲裁庭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5日开庭,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撤回。”
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232号仲裁决定书(陈浩浩)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陈浩浩诉被申请人天津南舍北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因按照申请人预留的文书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受理通知及开庭通知等材料,被拒收(EMS:1024039324999),按照本委在申请书中已经告知的“因申请人不填写本人送达地址,或提供不正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仲裁庭,致使仲裁庭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5日开庭,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撤回。”
津东劳人仲定字[2024]第233号仲裁决定书(都可)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都可诉被申请人天津南舍北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4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因按照申请人预留的文书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受理通知及开庭通知等材料,被拒收(EMS:1024039325299),按照本委在申请书中已经告知的“因申请人不填写本人送达地址,或提供不正确、变更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仲裁庭,致使仲裁庭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7月15日开庭,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决定撤回。”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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