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员会依法受理的郭毓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津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4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3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郭毓喜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望你单位看到本公告后到本委员会(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上述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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