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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张秀财诉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10:05

张秀财:

本委受理你诉上海沪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918号, 案由: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455-1、455-2号)。

其中,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455-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要求工资属于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4]第455-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20日办理保安证300元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27日车费、起诉工费500元的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你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