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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蔡龙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1402号,案由: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88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88号仲裁裁决书(蔡龙)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2月10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25日工资13000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防暑降温费1002.8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六、驳回申请人提出的2023年11月-2024年3月冬季取暖补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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