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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张娟诉源恒(天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3-21 17:25

源恒(天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娟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13号,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93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9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2024年4月至12月工资300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1953.2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冬季取暖补贴130.12元;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256.86元;

四、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社保、公积金及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