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海:
你在天津市河东区电传所路7号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于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恢复原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你享有以下权利:
1. 陈述权和申辩权。你可于十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2.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号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号桥街道办事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耐火路10号
联系电话:022-84370596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二号桥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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