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向阳楼街(镇)限拆〔2024〕028号
吕朝军:
经查实,你(单位)在天津市 河东 区 泰兴南路天津市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土地1号房屋 实施的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听证程序的需要增加以下内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4月28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未拆除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负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 河东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 河西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阳楼街道办事处
2025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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