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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张猛、张浩、李淑敏诉天津沃润得家居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5-23 15:57

天津沃润得家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猛、张浩、李淑敏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249号(案由:劳动争议计时工资等)、272号(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等)、305号(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177、180-1、180-2号、津东劳人仲定字[2025]第137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17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工资32327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180-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实发工资差额2551元(未扣除大额医疗个人缴纳部分);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180-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修车费用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津东劳人仲定字[2025]第137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李淑敏诉被申请人天津沃润得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独任庭),本案申请人于二0二五年四月九日因“经私下协商,企业法人何兰艳女士一共支付我12000元,分三期支付,每期4000元,第一期已经到账了,剩下的两期分别在2025年5月19日和6月19日支付给我(微信转账),若没有按时支付我将重新上诉”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本委经审查认为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达,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决定准予撤回仲裁请求。”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