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晓红 职务:主任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河东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职务:站长
为规范河东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质量检测活动等住房和建设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将以下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天津市河东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一、委托执法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质量检测活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住房建设和水务领域其他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案件应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内容适当。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法制部门及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将执法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互联网加监管平台等。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统一加盖“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印章。
6.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7.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配合并参与复议和应诉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案卷资料。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双方签订本委托书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委托书。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受委托单位:天津市河东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谢晓红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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