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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勇诉你单位{立案号:津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408号(案由: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303号)。
津东劳人仲裁字[2025]第30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自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2月16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2月16日工资23451.87元,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2月16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848.06元,以上共计38299.93元;
三、申请人提出的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望你单位看到公告后到本委(本委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育才路交口河东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22-60567921)领取书面文书,如你单位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亦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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